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挂靠”施工现象。所谓“挂靠”,通常是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并由挂靠人实际进行施工,被挂靠企业收取管理费但不实际参与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因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是需要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
核心条件是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存在。即发包人在签订或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与其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即被挂靠企业)并不实际进行施工,而是由挂靠人借用其资质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对挂靠事实不知情,其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合同相对性是完整的,实际施工人则难以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证明“明知”的证据可能包括:发包人与挂靠人直接进行洽商、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挂靠人、相关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挂靠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因此,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折价补偿款”,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工程款”。但其权利主张的实质内容与工程款支付无异。
工程质量必须合格。这是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价款补偿的前提。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实际施工人不仅无权主张工程款,还可能需要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通常发生在被挂靠企业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工程款债权,或者因被挂靠企业自身债务问题导致其账户被查封、工程款被冻结,从而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情况下。此时,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有助于减少诉讼环节,保障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的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建筑工程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若要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款),必须同时满足: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施工合同因挂靠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等核心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后,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既是对无效合同中诚实守信一方的有限保护,也是对建筑市场违法挂靠行为的一种司法层面的规制与平衡。对于发包人而言,则警示其应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卷入挂靠纠纷,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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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01 01: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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